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921民初33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建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牌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牌建工公司给付原告运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判令被告王牌建工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王牌建工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灵山镇灵山村等五个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项目。在上述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为项目施工的需要,被告聘请原告运输,但一直以没有资金为由不结算运费给原告。在原告的一直催促下,被告在2021年9月25日与原告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55400元,后被告支付了25400元。截止2022年1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未结清。综上所述,被告聘请原告运输,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被告不支付运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牌建工公司辩称,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有效的欠条原件,假如按照欠条原件内容上被告尚欠有原告款项的,被告愿意付清尚欠的款项给原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牌建工公司是2008年5月22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2018年6月,被告王牌建工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灵山镇灵山村、******等四个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项目。在上述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施工的需要,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聘请原告使用原告自有的车辆运输平整土地用的相关沙石、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按工作量、按车计算,按照项目规定的路途长短或者有时固定给多少费用,计算方法为每车多少元×多少车=费用,原告的吃食住行、车辆燃油、车辆维修等费用,均由原告自理。**是王牌建工公司项目负责人。**是王牌建工公司的员工,负责结算货车司机的款项。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租住处对账结算,被告出具一份《********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对账单》是由王牌建工公司员工**打印出来。《对账单》内容为:“供应商:***后驱动车,日期:2020年1月14日统计。摘要:灵山、**总工作量(至2020年1月13日):应付款126450元,欠款126450元;灵山预付:已付款30800元,欠款(30800元);**预付:已付款25500元,欠款(25500元);合计:应付款126450元,已付款56300元,欠款70150元。需方单位:,对账人:,日期:年月日;供方单位:,对账人:,日期:年月日。”**打印《对账单》出来后,因2020年4月份被告安排原告做多半天工作,要加上这半天劳动报酬,所以**在《对账单》空白处书写上“2020年4月补半工+250,合计70400”。原告在对账单上的供方单位对账人处签名“***”和写上日期“2020年10月9日”,**在对账单上的需方单位对账人处签名“**”和写上日期“2020年10月9日”。**签名后将《对账单》交给**,**在《对账单》上的需方单位处盖上王牌建工公司的印章,后**将《对账单》的复印件一份交给***,没有将《对账单》原件交给***。原、被告经过上述对账结算,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为70400元。2020年年底,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给原告。2021年9月25日,原告在《对账单》复印件上亲笔书写“70400元-15000元=55400元,还欠55400元。***,2021.9.25日”。2021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动报酬25400元给原告。至此,被告共支付了劳动报酬40400元(15000元+25400元=404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70400元-40400元=30000元)。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30000元,但未果。 另查明,2023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聘请原告运输平整土地用的相关沙石、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并约定原告的劳动报酬按工作量、按车计算和按照项目规定的路途长短或者有时固定给多少费用计算,原告按要求完成了被告安排的工作,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70400元,后被告共支付了404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该欠款无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对账单》,***/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30000元,被告未能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3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有效的欠条原件,假如按照欠条原件内容上被告尚欠有原告款项的,被告愿意付清尚欠的款项给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