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原告。 原告***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