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兴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825号 申请人:宜兴兴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2BFY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兴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申请人宜兴兴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兴建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