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互利石材经营部、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991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互利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QYGKRXJ。 经营者:**发,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实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互利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互利经营部)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牌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互利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互利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