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407号 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1幢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2106R,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馆副馆长。 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博物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诉前鉴定为由,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纳的53655元退还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彤彤 书 记 员 武 霞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