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3923号 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96478M,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住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市建筑科技产业园内2号1幢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案涉全部债务,现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计1431元,由原告青海长城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