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财保14号 申请人: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山背村新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30291030M。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观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观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789号传感器高端制造基地B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菱湖天顺建材厂(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