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252号
申请人: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贸中心1号楼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56605C。
法定代表人: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8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395375790。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雷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进行了听证,金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冯洁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20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支付金雷公司货款97808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经金雷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20)渝0120执3697号执行裁定,以***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股东为刘伟杰(占股60%)、陈金豪(占股40%)。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范围:移动电话(手机)及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家电及智能家居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及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周边设备、锂离子电芯、锂离子电池、电池组、聚合物电池、移动电源、保护板、GPRS定位设备、隔膜的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基础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2020年2月28日,因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被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应视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金雷公司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