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36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贸中心1号楼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56605C。
被执行人:重庆科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8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395375790。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154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科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金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11-10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特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以后有财产线索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20执36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20民初1544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舟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