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76168342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三人:信阳市欣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26801430R。 法定代表人:王课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欣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欣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中环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信阳市欣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