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村。
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监事。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村。
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监事。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