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45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第三人: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鱼台县******社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