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27民初44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 第三人: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鱼台县******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39688元及利息,变更为:***支付***3968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间,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欠***劳务费,***社区建好后,***入住社区,欠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39688元,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未付的建房款39688元转让给***,2018年9月26日出具转账证明。该款***一直未支付。 ***辩称,承认欠39688元的建房款,知道转给***了,以前不知道。该谁钱都是该,现在没钱还。 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的债权都转让给***了,***知道该债权转让给***了。 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欠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建房款39688元,2018年9月26日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债权转让给***,***知道该债权转让事实,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鱼台县******村村民委员会将***所欠建房款转让给***,并告知***,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支付给***396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