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163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9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某以鱼房权证济宁晨兴置业干字第XX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9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黄某名下的鱼房权证济宁晨兴置业干字第XX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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