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01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3881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3881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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