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974号
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5530261X,住所地: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鱼台县。
被告:***(曾用名:**),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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