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7执1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5530261X。住所地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单成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微山县南阳镇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0万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