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22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63.4元(以实际控制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4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