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4102号
申请人: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凤城西大街凤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722234850。
法定代表人:秦昌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济,住济南市莱芜区div>
申请人山东众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2019)鲁0116执89号案件中的案件款32000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