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3420号
原告: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中段北方装饰城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68104412N。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田,职位:院长。
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0.0元,减半收取计4,355.0元,由原告河北建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