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西瑞欧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西瑞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弘业俊园A座24层8号。

法定代表人:曹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2层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高小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登芳,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曹某,男,200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武汉西瑞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西瑞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克斯公司)、原审被告陈登芳、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武汉西瑞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武汉西瑞欧公司作为麦迪克斯公司合作多年的湖南、湖北区域代理经销商,双方自2005年以来合作密切,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武汉西瑞欧公司在湖南省和湖北省为麦迪克斯公司销售医疗器械,双方的交易习惯是由麦迪克斯公司将有关仪器产品直接发送至武汉西瑞欧公司指定的医院。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其他 ”部分,该划线部分根据收货方的不同而明确约定了不同的终端用户(即武汉西瑞欧公司指定接收货物的医院地点)。这是双方在长期合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形成的、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特殊约定,且在每一份格式合同中单独专门通过划线形式进行提示。特殊约定应当优先于一般约定优先遵守。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就应当由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显然不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麦迪克斯公司与武汉西瑞欧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均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麦迪克斯公司向一审被告主张给付货款,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该公司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为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武汉西瑞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武汉西瑞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麦迪克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一审被告依约支付货款,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麦迪克斯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上述规定,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麦迪克斯公司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审理。武汉西瑞欧公司上诉称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是接收货物的医院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对此本院认为,武汉西瑞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武汉西瑞欧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董 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