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896号
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2层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高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晔,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6号1幢A座8层0814号。
法定代表人:籍长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慧芬,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郝良军,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萍,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瑞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山西瑞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瑞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 七 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