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初4388号
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贵全,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土家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四川省蜀玉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