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世纪朝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878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青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南环东路幸福家园3-3-403。
法定代表人:魏连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石家庄世纪朝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二环1009号。
法定代表人:贾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青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世纪朝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