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282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计36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攀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