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执75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郑祥财
被执行人: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申景华
本院在执行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6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2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182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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