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财保57号
提请人:菏***委员会。
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321041XT。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鄄一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45039704。
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黄河街与舜耕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提请人菏***委员会在受理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菏***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26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1224936元。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提供保单保函各一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12249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