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730号 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财。 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1053790.28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1053790.2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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