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670号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海,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