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605号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沙子款148000元以及利息10656元,合计158656元;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秋,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了鄄城县旧城镇中学教学楼的建设工程,并交由***具体负责建设该工程。开工后,***找到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使用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沙子等建材,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使用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沙子等建材后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沙子款148000元。***于2021年7月4日向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沙子款148000元。经催要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给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欠条等相关证据诉至本院。但原告庭前提交的欠条中载明:欠***沙子款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根据该欠条内容,是***欠***沙子款,并非是***欠本案原告沙子款。通过庭前询问***,***虽称其系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股东只有***一人,***在该公司持股百分之百,对外商谈买卖沙子业务都是***具体承办。***认为公司是其本人的,向被告出售沙子,是***代表公司和被告商谈的生意,在***和***进行买卖沙子结算时,***给***出具了欠条一张,当时在欠条上没有加盖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3元,退还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