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602号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被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90000元(以6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秋,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了鄄城县旧城镇中学教学楼的建设工程,并交由被告***具体负责施工。开工后,被告***找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使用原告的沙子等建材,原告找到鄄城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让旧城镇中学的建设工程使用其商混,原告为其货款担保。被告施工过程中缺乏资金,由***先后借原告现金69万元用于施工,被告***于2021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证明向原告借款69万元用于旧城镇北城中学施工。原告法定代表人***大部分通过微信转账借出。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经本院审查,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借条等相关证据诉至本院。但原告庭前提交的借条中载明:今借***现金陆拾玖万元(¥690000),用于旧城镇初级中学建筑,因需暑假维修,暑假开学后一次性支付清。根据该借条内容,此民间借贷是***向***借款,并非是***向本案原告借款。通过庭前询问***,***也认可系***向其本人借款,且每次借款都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微信转款及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的。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退还原告鄄城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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