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489号
***,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青年路西段6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630912543X。
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温泉小区东大门口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窦金生,男,汉族,约60岁,住山东省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富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金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