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78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喜德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民初4178号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道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喜德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R7U2E0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时培宏。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喜德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喜德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喜德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