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13号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
被申请人:无锡蓝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洋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718N。
法定代表人:陆月妹。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蓝盈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214号。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蓝盈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蓝盈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