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703号
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祝彬,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9889元,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的案件受理费27739元退还给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