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靳寨乡祝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703号
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祝彬,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界首市**乡祝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9889元,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的案件受理费27739元退还给原告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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