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85号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环太湖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3215。

法定代表人:蒋建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0万元。2020年9月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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