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85号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70359Y。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文斌,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欣,上海凯米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环太湖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3215。
法定代表人:蒋建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0万元。2020年9月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太湖蓼莪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