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执6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殷栋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元丰桥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青山湾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倪定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青山湾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3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元素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青山湾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