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21民初963号
原告**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士忠,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怀,董事长。
被告河南鹏易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鹏涛,董事长。
第三人**县郇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华,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郇封镇雪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鹏易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县郇封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按国家技术标准对诉争土地进行复垦,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后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郇封镇雪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