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亨天农业种植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02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道清路和风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霍跃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亨天农业种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成兴巷军分区家属楼西单元三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于军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徐营赵吴巷村。
法定代表人赵方升。
被执行人赵存贞,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
被执行人赵方升,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
被执行人周学纪,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
被执行人冀荣,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卫滨区,。
被执行人胡定梅,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亨天农业种植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赵存贞、赵方升、周学纪、冀荣、胡定梅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59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69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4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拘留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7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许双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