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神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家岩光能建材市场T2区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072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神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郎**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