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执恢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豪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8号宁泰小区(夏威夷城市广场)22幢1单元2层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9716908B。
法定代表人:陈伟军。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志平,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秀旗,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艾秀旗、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6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1238.3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艾秀旗、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以下和解:一、艾秀旗对案外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艾秀旗同意且案外人广西凯旭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茶花大道)西侧的江畔水晶国际第5号楼2013号房和2016号房出售变现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给予艾秀旗和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个月期限将上述房屋出售变现;二、上述房屋出售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差额部分由艾秀旗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三、艾秀旗和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协议签订后,***、***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若艾秀旗、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榆耀
书记员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