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 市港口区桃源街8号宁泰小区22幢1**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中***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 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水晶城5栋3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2022)桂060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689051.3元及利息(2022年6月7日前的利息为49856.12元,之后的利息以 6890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8日起计算至 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二、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95元、保全费4215元、申请执行费1010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保险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没有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费措施。 五、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689051.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健   平 审 判 员  廖   树   梁 审 判 员  蒋   艳   蓝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莫林海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