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民初5473号
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狮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95839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荣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433904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莲中宝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WJJB05。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