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966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
法定代表人:俞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商务园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102419X8)
法定代表人:丁宏伟。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千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