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5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09号
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韦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艾红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