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青北达(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82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溧路西亚夏汽车城A区0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290289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勇,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青北达(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岳帅桥10号1幢12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KHLWQ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北达(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83)的存款2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北达(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83)的存款2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