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6755号
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3元,由原告宜兴市凌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