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4民初2157号之一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四海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国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80.00元减半收取为16,6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1,640.00元由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闵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