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执135号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在苍溪县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