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灵芝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9EAQT5X。 法定代表人:**党。 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74万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暂定为794861.2元),并负担执行费10349元,案件受理5583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镜湖中心区8号A地块、C2地块不动产,查封期限36个月。因上述两地块属在建工程状态,目前尚无法完成处置。截止2023年12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34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